关于《海口市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部分条款失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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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9-30

关于《海口市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部分条款失效的通知

各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产业扶持财税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府办〔2021〕18号)和海口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的精神,要求不得将财政奖补资金与企业缴纳税收同非税收入挂钩直接奖励给企业,我局对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梳理,由我局起草并负责解释、以市政府名义于2020年印发的《海口市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海府规〔2020〕9号)因部分条款内容与上述文件规定不符,本措施中的相应内容即日起自行失效。具体条款内容如下:

一、第七条  ……自整体迁入次年起,比照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按前两年各30%的比例给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技术创新与研发。

二、第九条  ……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新落户的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5G等新一代核心技术领域企业,年市级财政贡献达200万元(含)以上、且连续两年增幅均超过30%的企业,按上述两年新增市级地方财力贡献的3%给予成长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特此通知。

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2022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科工信局